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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经研究,国家标准委决定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5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虽然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先于上述多项标准和技术文件颁布,在时间和规定的内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与现行法律及标准体系相协调一致,以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衔接性和完整性,并为今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避免在执法和管理上由于标准要求不统一而造成执法难或管理纠纷等问题。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前,除杂环类农药外,其余农药种类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些企业实际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是针对所有排污单位,未充分考虑农药行业特点,只规定了5项农药指标,并且其中的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已经禁止生产和使用,马拉硫磷年产量只有数百吨。而当今农药的品种和产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因此实际工作中对于农药活性成分的监测监控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综合排放标准主要是浓度标准,只规定了部分行业的高排水量要求,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达标利用稀释水降低处理装置进水浓度,虽然浓度达标了,但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并没有减少,同时造成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且处理装置规模加大,投资费用增长。
  (3)农药品种繁多,不同的农药品种生产工艺不同,排放的污染物及产生的废水量都各不相同,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要求所有的农药企业不够合理。
  (4)农药生产废水是成分极为复杂的混合污水,各污染因子间又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
  因此,仅规定单因子指标和限值控制仍无法保障环境安全,有必要采用综合毒性指标进行控制。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国家标准计划《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鉴于目前危险废物鉴别在环境管理、环境司法中越来越发挥关键作用,亟需尽快明确鉴别程序,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保证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本次修订,将着重解决在鉴别实践中发现的现行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使相关规定更加合理可行,并将普遍反映的危险废物混合、处理后属性判别等问题纳入考虑,从而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促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对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减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主要起草单位为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农药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部分具有致癌性;部分吸入毒性和经皮毒性较高;部分嗅阈值低,空气中浓度很低,也能闻到异味;部分具有光化学活性,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质,不少VOCs还能增强温室效应,有些还具有累积性和持久性等特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
  目前国内农药工业废气管理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综排和恶臭标准面向所有排污单位,没有与农药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情况相结合,行业针对性不强,涉及农药行业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较少,且两个标准制定年代较早,随着目前治理技术进步,污染物排放限值应适当加严。
  由于农药行业易挥发、有腐蚀性的污染物多,大量废气通过开放式操作、管道易腐蚀泄漏,无组织排放量大,因此除了对末端治理设施排气口有组织废气进行控制外,还应对废气源头、收集与输送等提出控制要求,实现废气的全过程控制。两个现行标准主要采用末端控制的技术思路,不适合目前对农药行业VOCs管控的要求。
  因此需要制定农药行业标准,关注行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控制,并规定农药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有效削减农药生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主要起草单位为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铸造业属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行业。铸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是空气污染。我国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的有关规定。
  由于两个标准均不是针对具体某一行业制定的,存在以下问题:
  (1)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标准值多是针对所有排污单位,没有考虑铸造行业生产工艺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状况,行业针对性不强。有些标准限值使用时间过长,考虑到目前技术的进步,应适当加严;
  (2)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标准缺少针对重点地区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需求。
  (3)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标准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主要采取末端控制的技术思路,未针对铸造工艺污染物的源头控制、产生过程、收集处理等相关技术细节进行具体规定,而铸造行业的颗粒物等物质排放很大一部分是以无组织形式排出的,因此不对生产全过程的污染进行控制,就难以有效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的目标。
  因此,应根据我国铸造工业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环境管理需求,尽快制定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